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13350XXXX。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庆达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陆企亭,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涌飞,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系该公司业务员。
申请人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300052/23423041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承兑汇票记载事项为:出票人为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重庆银行遵义支行,出票金额为人民币陆拾玖万柒仟零肆拾肆元捌角伍分(697044.85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3月5日,收款人为黔南州都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工行都匀桥城支行);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0元,由申请人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正玉
审判员 张亚丽
审判员 王 梦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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