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义电梯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贵州省遵义市星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贵州天义电梯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6136XXXX。
住所地:遵义市隋阳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胡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婧,女,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贵州省遵义市星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澳门路星金智能大厦十三楼。
法定代表人童伦,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原告贵州天义电梯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遵义市星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天义电梯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天义电梯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天义电梯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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