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泽梅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泽梅,女,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杨成武,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476XXXX。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
负责人朱坤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永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原告郑泽梅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泽梅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泽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泽梅承担。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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