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荣诉吴定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03
原告王宗荣,男,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吴定亚,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原告王宗荣诉被告吴定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宗荣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宗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宗荣承担。

审  判  员    张亚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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