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周模波、彭立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成都路东方星园星槐苑5号。
法定代表人吕保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恺,该公司合同管理部法务员。
委托代理人廷欢,该公司合同管理部法务员。
被告周模波,男,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彭立容,女,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原告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模波、彭立容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亚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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