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吴豪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04
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6139XXXX。

法定代表人何涛,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遵义市香港路港澳广场。

委托代理人王丹,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豪纲,男,住遵义市长沙路。

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豪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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