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继芬、郑旭、郑艺豪、郑豪杰诉胡泽河、胡景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继芬,女,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代理人郑旭,男,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原告郑旭,男,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代理人何应华,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艺豪,男,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法定代理人郑旭,男,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原告郑豪杰,男,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法定代理人郑旭,男,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胡泽河,男,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胡景荣,男,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521号乌江大厦1楼。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原告周继芬、郑旭、郑艺豪、郑豪杰诉被告胡泽河、胡景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继芬、郑旭、郑艺豪、郑豪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继芬、郑旭、郑艺豪、郑豪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继芬、郑旭、郑艺豪、郑豪杰承担。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