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中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令狐克刚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中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31430XXXX。
地址:贵州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香樟印象3座2层。
法定代表人汤旭,职务:副总经理。
被告令狐克刚,男,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原告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中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令狐克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中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中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中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亚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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