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21:05
原告覃某某,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

被告罗某某,贵州省麻江县人,原住福泉市,现外出下落不明。

原告覃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福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人民陪审员邹福涛、文春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网上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结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12月19日生育一子覃某某某。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且被告于2012年3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覃某某某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号是身份证和户口本,证实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情况。2号是结婚证,证实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0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3号是三堡村委会证明,证实被告于2012年3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与家人无任何联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5月网上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28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0年12月19日生育一子覃某某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上网经常吵架,被告于2012年3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吵架,被告于2012年3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现已下落不明近三年,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诉请判令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所生育的子女,因被告已外出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请判令子女由其抚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表示子女判由其抚养后,其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行使抗辩权,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依法应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覃某某提出与被告罗某某离婚,准予离婚;

二、子女覃某某某由原告覃某某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440元,由原告覃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长  陈福江

人民陪审员  邹福涛

人民陪审员  文春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匀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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