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进诉李龙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09
原告李朝进,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李龙建,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朝进诉被告李龙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朝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朝进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志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