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忠诉李明强、李明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09
原告李光忠,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李明强。

被告李明远。

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光忠诉被告李明强、李明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光忠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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