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范一丁,系贵州黔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柳玉勇,系贵州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范一丁、被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柳玉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认识恋爱,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生育一子张某某。但由于原告外出打工后返乡经商,长期在外工作,和被告一起相处时间较少,而被告对原告缺少关心理解,双方感情渐趋冷淡。尤其是近两年
来,双方因感情不和多次发生吵打,于2013年8月7日协议离婚,后考虑对孩子造成影响,加之被告曾对原告事业上的帮助,于2013年9月2日办理结婚姻登记手续复婚。后被告仍对原告冷漠,导致原告有家难回,长期分居,很少联系,互不见面,无法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许继珍则认为,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原告是为了工作常在外,虽曾于2013年8月协议离婚过,但真实的原因是双方闹情绪,所以在相互冷静后在不足一月时间又复婚,并于复婚后第三日为原告创业在建行担保贷款500万元,双方在生活中发生冲突矛盾也是正常的,为了孩子的成长要搞好关系,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8年8月认识自由恋爱,1999年办理结婚登记结婚。 婚后感情较好, 1999年8月28号生育一子张某某。后因原告长期在外办企业,和被告一起相处时间不多,双方发生矛盾,于2013年8月7日协议离婚,后于2013年9月2日办理结婚姻登记手续复婚,并一同贷款500万元发展企业,夫妻感情得到缓和。后因原告经商发生债务纠份,其家庭财产被查封发生矛盾,双方没有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互不沟通。2014年8月2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如前所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系自主婚姻,婚姻感情基础很好,在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中,均能和睦相处,虽曾闹离婚,但复婚后感情仍尚好。近年来双方因原告经营状况不佳引起矛盾,双方疏于沟通交流,并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产生隔阂,致使夫妻关系不和,系双方未能正确处理所致,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能加强沟通和交流,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所以原告离婚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继珍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静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韦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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