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红、黎衍、李超、刘祥容诉张少恩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10
原告彭小红,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原告黎衍,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彭小红。

原告李超,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代理人彭小红。

原告刘祥容,重庆市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彭小红。

被告张少恩,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小红、黎衍、李超、刘祥容诉被告张少恩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小红、黎衍、李超、刘祥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彭小红、黎衍、李超、刘祥容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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