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发诉覃福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国发,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覃福崇,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国发诉被告覃福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国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国发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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