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朝学诉付定强、赵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10
原告赵朝学,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付定强,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杨美,遵义市人。

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朝学诉被告付定强、杨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朝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朝学承担。

审判员  胡书义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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