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惠敏诉罗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唐惠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罗光其,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惠敏诉被告罗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惠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惠敏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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