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勇诉张正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10
原告张正勇,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张正禄,遵义市人。

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正勇诉被告张正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正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正勇承担。

审判员  胡书义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志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