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银诉何光忠、陈先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11
原告赵明银,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陈波,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光忠,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陈先群,遵义市人。

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明银诉被告何光忠、陈先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明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明银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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