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银诉何光忠、陈先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明银,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陈波,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光忠,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陈先群,遵义市人。
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明银诉被告何光忠、陈先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明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明银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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