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雪飞诉陈顺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11
原告吴雪飞,贵州省遵义县人,现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王忠勇,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顺吉,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雪飞诉被告陈顺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雪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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