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宁顺莉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12号),组织机构代码78017XXXX。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丹,女,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告宁顺莉,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宁顺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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