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少林、王治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11
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12号),组织机构代码:78017XXXX。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

委托代理人刘文涛,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少林,遵义市人吗,住遵义市。

被告王治美,遵义市人。

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少林、王治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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