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黄龙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21:12
原告贵州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贵黄大道前段31号。

法定代表人陈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婷婷。特别代理。

被告黄龙。

原告贵州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汽车销售公司)诉被告黄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汽车销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方汽车销售公司诉称:被告黄龙于2013年12月21日租用我公司车牌号为贵A97W57号逍客小型汽车一辆,约定租期一个月即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1月21日,月租金为8200元。合同期内,被告支付了半月租金4100元及押金8000元,租期到后,我公司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归还车辆、交纳剩余租金或者办理续租手续。但被告黄龙至今既未到我公司办理续租手续,亦不归还我公司车辆及交纳剩余租金。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贵A97W57汽车一辆,此车辆价值187600元。二、付清租车费用16127元,违章费用金额950元,共计16627元(租金、违章费用均计算至被告归还车辆时止)。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龙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1日,原告南方汽车销售公司与被告黄龙签订《汽车租赁协议》,约定:“黄龙租用南方汽车销售公司所有的贵A97W57号逍客汽车一辆,租期为一个月,即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1月21日止。月租金为8200元,押金8000元。承租方如需续租,必须在租赁到期前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办理续租手续,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占用出租方车辆。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租赁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扣除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经济损失还包括租金损失,租金损失赔偿标准按《汽车租赁登记表》所列标准计算):……4.2.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超过3日。出租方应于租赁协议履行完毕或双方协商解除协议后,扣除依照本协议及附件的规定承租方应支付的费用,将剩余押金归还承租方。”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纳了押金8000元及半月租金4100元,原告亦按照合同约定将贵A97W57号汽车交予被告使用。合同到期后,被告黄龙既未与原告办理续租手续,亦未将车辆归还原告,对拖欠的租金至今未予支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汽车租赁协议、租赁车辆交接单等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核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将车辆交由被告使用,被告亦按照约定支付了押金及半月租金。但租赁期满后,被告既不归还车辆,交纳剩余租金,亦未与原告办理续租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在双方约定的租赁期满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车辆,并应支付剩余租金41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车辆及交纳剩余租金41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期满后至被告归还车辆前的租金,双方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租金损失赔偿标准按《汽车租赁登记表》所列标准计算。《汽车租赁登记表》中约定的月租金8200元,日租金即为273.33元,故该部分租金应按每日273.33元从2014年1月22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归还车辆时止。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章费用,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黄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行放弃其应有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贵州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贵A97W57号逍客汽车一辆。

二、被告黄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期内剩余租金4100元及被告黄龙归还车辆时止的租金(该租金按照每日273.33元,从2014年1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黄龙归还原告贵州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时止)。

三、驳回原告贵州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3元,由被告黄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应贵

审判员  胡双全

审判员  刘乙鲜

二0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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