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文文诉黄开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21:13
原告毛某某,自然情况略。

被告黄某某,自然情况略。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双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某、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某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13年2月16日认识,5月30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吸烟、酗酒、恶习较多,不尊重长辈、不尊重他人,四处和他人讲我们的隐私,并蓄意隐瞒其婚前性史,给我的心理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无子女分配;三、无财产分配;四、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黄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被告起诉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属实,也不符合法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2月16日自行认识恋爱,同年5月20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来院,提出如前所请。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初,双方缺乏沟通,未能理性对待磨合期产生的矛盾,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改变自己,为挽救婚姻关系作出努力。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毛某某诉请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双全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正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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