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勇存诉张祠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熊浩、王治刚,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自然情况略。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双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熊浩、王治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自行认识恋爱,2006年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2月24日生育一子张心馨。婚后,被告一直沉迷于网络游戏,不务正业,原告及家人多次规劝被告承担起为人父为人夫的责任,被告均不听规劝,依然我行我素,没有任何改变。原告对被告已无夫妻感情,独自带着子女回到新疆老家居住到起诉之日已有2年。现诉至法院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二、请求判令婚生子女张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至张xx年满18周岁止,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共同承担。三、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明区沙坡路19号3单元6层1号房屋一套,价值贰拾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9月自行认识恋爱,2006年10月12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12月24日生育一子张xx。婚后,因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原告遂于2013年2月10日携子回到新疆居住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提出如前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明等有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合,有一定的婚前基础。婚后,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未尽到丈夫及父亲的责任,给原告的感情造成了伤害。而原告面对夫妻矛盾采取携子离家另居的方式也不恰当。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夫妻双方理应冷静面对,互相帮助,互相关心,以维持健康持久的婚姻。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拒绝到庭参加诉讼,可见内心并不愿意放弃这段夫妻感情,但其采取回避的方式欠妥。鉴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赵某某诉请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双全
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正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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