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兴诉熊志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熊某某,自然情况略。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双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认识恋爱,1986年6月27日生育一女赵xx,1987年8月6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推移,由于许多家庭琐事及经济状况不好而经常发生打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曾多次提出离婚,但由于女儿年幼,一直未离成婚。2006年6月原告下岗在外打工而在外租房与原告开始分居,期间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原告放弃家庭所有财产(金竹镇房屋一套,甘荫塘房产一套及家庭用具)。三、家庭债务95000元,原告承担中国平安银行贷款30000元和借自己母亲的5000元,其余由被告承担。
被告熊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理由不属实,他确实在外打工,但家里有什么事,都是双方一起商量解决的。双方没有分居,夫妻感情还没有走到离婚这一步,债务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8月自行认识恋爱,1986年6月27日生育一女赵xx,现已成年。1987年8月6日在贵阳市花溪区金竹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感情较好,近几年来,双方缺乏沟通,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提出如前所请。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合,有一定的婚前基础,婚后又共同生活二十余载,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因原告下岗,家庭生活出现压力而产生矛盾。但只要积极沟通,互谅互让,彼此扶持,则夫妻关系和好有望。现原告以双方于2008年8月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交有关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表示不同意离婚。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赵某某诉请与被告熊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双全
二0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正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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