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敏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何春红失踪一案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7-27
浏览:1次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申请人吴敏,女,2012年2月2日生,汉族,学生,住赫章县古达乡中田村。
法定代理人吴维贤,男,1955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祖父。
被申请人何春红,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最后居住地:贵州省赫章县古达乡中田村。
申请人吴敏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何春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吴敏称:我父亲吴学文于2012年5月13日在贵阳打工期间死亡,当时我才出生3个月。我母亲安葬了我父亲后,于2012年5月26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两年来没有音讯。我祖父吴维贤年岁已高,无任何经济来源,也无力抚养我。请求申请宣告我母亲何春红失踪。
经查:何春红,女,1988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黄坛乡七甲村甘泉组14号。身份证号码:×××,经常居住地为贵州省赫章县古达乡中田村新塘组。于2012年5月26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3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寻找朱何春红。现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已届满,何春红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何春红自2012年5月至今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吴敏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何春红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明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罗 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