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晨宇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杭州晨宇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兴旺工业城北区(唐公村)。
法定代表人:应金娥。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八达巷15号。
法定代表人:冷静。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在上海市平型关路489号401-4室。
负责人:徐国理。
申请人杭州晨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因购销合同仲裁纠纷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价值203万元的财产,担保人贵州银信富通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晨宇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荣霞
二 0 一 五 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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