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达耳诉周训万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 纠纷一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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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陈某某,住赫章县。
被告周某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书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9月17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9月10日生育长子周某甲,1999年8月5日生育长女周乙,2001年9月10日生育次子周某丙。2001年原告在赫章县罗州乡计生站作了结扎手术。共有财产有位于赫章县罗州乡龙科村新营组的水泥平房一幢六间,没有债权债务。被告外出打工,寄回来的钱又少,还经常质问原告把钱花在什么地方,因生活不下去,原告只有外出打工,至今已外出四年。由于双方了解不多,没有任何的感情基础,便草率的在一起生活,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现已无法共同生活。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孩子周乙由原告抚养,周某甲、周某丙由被告抚养;共有财产归被告管理使用。
被告周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同居时间、生育孩子以及原告结扎、没有债权等情况属实。共有财产有平房一幢也是事实,但是只有五间。债务有因修建房屋向信用社贷的20000元,现在还欠5000元。为了偿还欠款,被告于2010年外出打工,2011年农历八月十三晚上原告不顾孩子,离家出走。在山东省临清市打工的被告闻讯后火速赶往家中。现在,我同意与原告解除同居关系,但孩子我不同意给原告抚养,并要求原告支付其外出四年期间三个孩子的抚养费,每个孩子每月300元,原告外出45个月,一共40500元,今后每月支付三个孩子900元抚养费,直到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
争议焦点:1、双方所生孩子如果抚养;2、双方是否存在共同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9月17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9月10日生育长子周某甲,1999年8月5日生育长女周乙,2001年9月10日生育次子周某丙。2001年原告陈某某在赫章县罗州乡计生站作了结扎手术。双方共有财产有位于赫章县罗州乡龙科村新营组的水泥平房一幢五间。2015年6月24日原告陈某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孩子周乙由原告陈某某抚养,周增旺、周增帅由被告周某某抚养;共有财产归被告周某某管理使用。庭审中原告陈某某主张参与分割共有财产。
上诉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人员基本信息表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自行解除。所生子女双方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本院认为孩子周乙由原告抚养,周某甲、周某丙由被告抚养,对孩子的成长较为有利,也较为公平合理。结合被告抚养两个孩子的情况,共有财产归被告管理使用较为公平,故原告要求分割共有财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欠赫章县罗州乡农村信用社贷款5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因原告外出期间其抚养孩子的费用405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孩子周乙由原告陈某某抚养,周某甲、周某丙由被告周某某抚养。
二、共有财产:位于赫章县罗州乡龙科村新营组的水泥平房一幢五间归被告周某某管理使用。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书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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