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美诉王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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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王某乙甲,住赫章县。
被告王某乙。
原告王某乙甲诉被告王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书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乙甲,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由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乙甲诉称:我与被告2003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4年生育长子王甲,2006年生育长女王乙,2010年生育次女王丙。我与被告没有共有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子女不闻不问,经常外出赌博、酗酒,还经常殴打、谩骂我。为了远离被告的暴力和恶习,双方互不干涉对方婚姻,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孩子王丙由原告抚养,王甲、王乙由被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被告王某乙辩称:同居时间和生育三个孩子的情况属实,没有共有财产,没债权债务也是事实。但我要求抚养三个孩子。
原告王某乙甲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户口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共同生育三个孩子的事实。
被告王某乙质证:没有异议。
被告王某乙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户口复印件系原被告双方家庭成员信息的真实反映,本院予以采信。
争议焦点: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孩子如何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乙甲与被告王某乙于2003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生育长子王甲,2006年生育长女王乙,2010年生育次女王丙。2015年2月27日,原告王某乙甲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孩子王丙由原告抚养,王甲、王乙由被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自行解除。所生子女双方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本院认为孩子王丙由原告抚养,王甲、王乙由被告抚养,对孩子的成长较为有利,也较为公平合理。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孩子王丙由原告王某乙甲抚养,王甲、王碟由被告王某乙抚养;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王某乙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书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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