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奇梅诉马德龙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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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21:22
   发布日期: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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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马某甲,住赫章县。

委托代理人张尧,赫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马某乙,住赫章县。

原告马某甲诉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天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6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7年8月30日生育长子马某甲,2009年5月6日生育次子马某乙,2012年7月28日生育长女马某丙。2012年11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债权债务。婚前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就在一起生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的各种恶习便暴露出来,对原告毫不关心,对家庭也不管不顾。如今被告在外面有了女人,还有了孩子。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上述行为,曾多次找被告沟通,但被告仍不思悔改。被告的行为使原告无法感受到家庭的温馨,无法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双方已无法在一起继续生活,家庭关系如同虚设,名存实亡。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马某丙由原告抚养,马某甲、马某乙由被告抚养,案件受理费双方共同承担。

原告马某甲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实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

2、常住人口登记卡5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双方共同生育三个孩子的事实。

被告马某乙未做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第1组证据,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第2组证据,系原告家庭成员身份信息的真实反映,本院予以采信。

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于2006年6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7年8月30日生育长子马某甲,2009年5月6日生育次子马某乙,2012年7月28日生育长女马某丙。后双方于2012年11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6月24日原告马某甲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马某乙离婚;孩子马某丙由原告马某甲抚养,马某甲、马某乙由被告马某乙抚养,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且共同生育了三个孩子,感情基础较好,只要互谅互让,珍惜过去的夫妻感情,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不予准许。被告马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马某甲诉与被告马某乙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文天朝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书记员  蔡明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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