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药业公司诉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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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21:22
   发布日期:20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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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贵州省赫章县某中药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赫章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陈小哲,赫章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孙勇,赫章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住赫章县。

原告贵州省赫章县某中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药业公司)诉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义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小哲及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省赫章县某中药产业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周某某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收购续断种子(备注:续断是一种中药材名称),原告支付被告订金款20000.00元。但被告2月后提供的种子完全不符合质量要求,在验收现场发现其种子发霉,原告不要劣质种子,要求其提供合格种子,但此事一拖再拖直至2014年9月。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可以依法解除,原告给付的订金被告应当依法返还,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订金款20000.00元;3、由被告承担违约金500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收款收据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采购续断种子的订金20000.00元。被告质证:无异议。

原告申请证人曹某某、余某某、叶某某出庭作证,用以证明被告提供的续断种子质量有问题。

证人曹某某的证言为:我当时是某药业公司在赫章这个区域的负责人。当时通过我们某药业公司的技术总监段永东的介绍与被告周某某协商采购续断种子之事,通过双方协商约定以300元每公斤的价格向被告采购续断种子,谈妥后我向被告支付了20000.00元的订金。2012年农历年前,被告让我到赫章县野马川镇南冲那里装货,在秤了五六袋开始装车后我就上车去打开口袋检查,发现种子已生虫,因种子质量不合格,我就要求被告不要秤了,并把已装上车的种子缷下来,我取了一些种子样品就走了。我回去后把种子样品拿给中药办的徐某主任等人看了,他们都说种子质量不合格。同时我还把种子样品拿给我们公司的技术员作了试验,结果种子的发芽率还不到百分之三十。后来被告找过我说他把种子处理一下(就是筛一下),价格再便宜一点让我把种子收下,因种子质量不合格我没有答应。因被告提供的种子质量不合格,后来我向其他人重新购买了种子。

被告质证:证人所某某,但有些不是事实。当天曹某某是先验收种子后我才秤量装车的,装车后曹某某要求我付他每斤10元的返还款,因我没有付返还款,曹某某才说种子质量不合格,不要我的种子。曹某某当时也没有取走种子样品,他说不要后我就把种子缷下车放起来了。

证人余某某的证言为:我是某药业公司的职工,负责种植。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时曹某某拿了一点续断种子到公司给我们看,种子没有发霉,但颗粒不饱满,有杂质,凭我们的经验判断,我们都说种子要不得。

被告周某某质证:无异议,原告起诉称种子发霉,但证人说了种子并没有发霉。

证人叶某某的证言为:我是某药业公司的职工,负责种植。当时公司的曹某某拿了点续断种子给我们看,说是从周老板那儿拿的。大家看了后都说种子不饱满,有杂质,要不得。后来有一天我遇到曹某某与周某某在公司谈种子问题,好像是说种子不合格。当时公司的技术员杨某某也说种子质量不合格。

被告周某某质证:无异议,原告起诉种子发霉,但证人说了是种子不饱满。

被告周某某辩称:原告向我订购续断种子是事实。2012年8月28日曹某某代表原告经与我协商一致后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我提供300公斤续断种子给原告,价格为每公斤300元,曹某某当时交了20000.00元的订金给我。后双方到野马川南冲交货,原告验收好货装上车后,曹某某让我支付之前说好给他的每斤种子10元共计6000.00元的返还款。我说要原告付货款后才给返还款,因我没有给曹某某返还款,曹某某就以种子质量不合格不要我的种子。我说种子质量不合格要有相关部门的鉴定,但原告说赫章县没有这种鉴定机构,没有收种子就走了。原告没有收我的种子的原因还有原告觉得我的种子价格太高。后来我找过原告两三次,要求他把种子收下,价格便宜一点给他,并且暂时不要钱,等种子种下发芽后再给钱,如果发芽率达不到百分之八十五我不要钱,但曹某某都不要。我只好委托朋友张龙帮我卖,但一斤也没有卖出去,现在我收购的600斤续断种子有400斤左右在张龙家中,有200斤左右在野马川镇南冲我妺妺家中。

被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购种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订购续断种子的事实。原告质证: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8日,原告某药业公司经人介绍与被告周某某签订了一份《购种协议》,协议载明:“周某某向原告某药业公司提供300公斤续断种子,价格为300元/公斤;种子必须为当年繁育的良种,种子成熟度100%,种子干度85%,种子净度99%,种子100%无霉变;于2012年10月至11月在野马川交货;种子抵运后由某药业公司取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结清货款;如不能按期交货,某药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周某某需退还订货款;货到后,双方当场清点数量、验证种子质量,如发现问题某药业公司有权提出退货。”协议签订当日,某药业公司支付给被告周某某20000.00元订金。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期限内,被告周某某通知原告到赫章县野马川镇南冲交货,在交货过程中,原告经检查认为种子质量不合格拒绝收货。后被告找原告协商以降价等为条件希望原告收下种子,但原告均以种子质量不合格为由拒收。被告于是委托他人对种子进行售卖,但没有卖出去。后因20000.00元订金的退还事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原告诉来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解、收款收据、《购种协议》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某药业公司与被告周某某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购种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合同已成立生效,双方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某药业公司在被告交货时即以合同标的续断种子质量不合格为由而拒收,之后被告周某某曾以降价等为条件找原告协商让原告收下种子,但均未达成合意。被告如认为自己提供的种子质量合格则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但被告并未主张,而是委托他人对种子进行售卖。以上原因导致双方签订的《购种协议》未实际履行。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的目的为种植续断,现自双方签订合同至今已两年多的时间,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对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买卖合同关系已解除,原告在合同签订后支付给被告的20000.00元订金被告应返还原告。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故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贵州省赫章县某中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于2012年8月28日签订的《购种协议》;

二、被告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贵州省赫章县某中药产业有限公司订金20000.00元人民币;

三、驳回原告贵州省赫章县某中药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案件受理费225.00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90.00元,由原告贵州省赫章县某中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2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徐义芬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毛 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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