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京蔓诉王燕及第三人王世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京蔓
被告:王燕
第三人:王世庆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及《房屋转让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上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系合法、有效的。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要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现被告已取得了诉争房屋的产权证,原告请求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及第三人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主张,因被告主张的事实无证据且未依法提起反诉,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燕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吴京蔓办理位于贵阳市南明区沙坡路10号风景园2单元7层2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的产权由原王燕变更为吴京蔓。
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王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博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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