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延金、谭诗伟、谭诗品、白胜羽诉被告张爱民、被告三都县顺林木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延金。
原告谭诗伟。
原告谭诗品。
原告白胜羽。
被告张爱民。
被告三都县顺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都县交梨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8069XXXX。
法定代表人韦宗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汝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金、谭诗伟、谭诗品、白胜羽诉被告张爱民、被告三都县顺林木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诗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谭诗伟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诗伟承担。
审判员 陆 江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鹤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