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照X诉被告白胜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21:32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兴翔,贵州天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正科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兴翔,被告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1月29日生育男孩白明建。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特向法院起诉,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白建明由被告抚养;3、共同财产一楼一底砖混房屋一栋,归被告所有;4、共同债务普安信用社贷款3万元由被告偿还;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自己认识后结婚,结婚以来,原被告感情一直较好,生育一男孩。近年来,由于原告一人出外打工,很少回家,就是回家时,原告就无缘无故找被告生气,然后原告就外出。虽然如此,但原被告夫妻感情仍然尚好,今年春节原告也是回家来过年的。房子是在原告外出期间由被告自己建造的,贷款3万元是拿来起房子用的。为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能保持一个完整的家庭,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己认识后恋爱,于2007年3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1月29日共同生育男孩白明建。共同财产为:一楼一底砖混房屋一栋;共同债务为:普安信用社贷款3万元。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近两年来原告独自外出打工,2015年原告回家过春节时原被告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后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婚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称因受到被告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从有利家庭和谐和子女抚养的大局出发,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完全可以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正科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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