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志英诉遵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34
原告代志英,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范德会,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478XXXX。

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沙坝路石佛路口。

法定代表人贺诚,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明,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萍,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代志英诉被告遵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茂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志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代志英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志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0.00元(已减半),由原告代志英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杨茂艳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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