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34
原告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478XXXX。

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核桃村。

法定代表人陈应权,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世勇,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大厦4楼。

负责人庹常,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茂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杨茂艳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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