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建工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小芬、钟永义、第三人遵义达祥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贵州遵义建工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068XXXX。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海珠广场A单元5A02号。
法定代表人徐四清,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磊,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芬,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钟永义,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迪,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第三人遵义达祥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93XXXX。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帝标C楼16楼。
法定代表人钟永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迪,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遵义建工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小芬、钟永义、第三人遵义达祥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茂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遵义建工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遵义建工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准许原告贵州遵义建工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00元,减半收取23,4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贵州遵义建工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茂艳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赖曙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