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中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宦宣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34
原告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中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430XXXX。

住所地:贵州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香樟印象3座2层。

法定代表人汤旭,职务:副总经理。

被告宦宣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夏源蔓,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玺。

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中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宦宣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茂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中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中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中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中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茂艳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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