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洪某某,四川省合江县人,住遵义市。
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洪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茂艳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赖曙红
")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洪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茂艳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赖曙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