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华诉遵义丰乐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34
原告李忠华,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代理人李情娜,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丰乐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80XXXX。

住址: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丰乐学府4楼。

法定代表人吴正连,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兴波,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俊毅,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华诉被告遵义丰乐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安忠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忠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忠华承担。

审判员  杨茂艳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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