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玉强等诉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玉强,贵州省遵义县人,系死者袁少贵之父。
原告王兴美,贵州省遵义县人,系死者袁少贵之母。
原告许德萍,贵州省遵义县人,系死者袁少贵之妻。
原告袁加游,贵州省遵义县人,系死者袁少贵之子。
法定监护人许德萍,系其母亲。
原告袁加怡,贵州省遵义县人,系死者袁少贵之女。
法定监护人许德萍,系其母亲。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钱庆喜,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祥义,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大厦四楼。
负责人袁黔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袁玉强、王兴美、许德萍、袁加游、袁加怡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茂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玉强、王兴美、许德萍、袁加游、袁加怡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玉强、王兴美、许德萍、袁加游、袁加怡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准许原告袁玉强、王兴美、许德萍、袁加游、袁加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0元(已减半),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杨茂艳
二0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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