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滕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21:35
申请人石家庄市滕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21XXXX。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199号乙19号。

法定代表人崔贵芹,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利军,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人石家庄市滕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300051/22540936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承兑汇票记载事项为:出票人为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1月8日,收款人为遵义市城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开户行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营业部);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石家庄市滕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0元,由申请人石家庄市滕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茂艳

审判员  张亚丽

审判员  王 梦

二○一五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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