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本强诉王小忠建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35
原告姚本强,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王小忠,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姚本强诉被告王小忠建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茂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本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本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本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0元,由姚本强承担。

审判员  杨茂艳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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