锜兴松诉郭军、田茂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35
原告锜兴松,福建省福清市人,现住遵义市。

被告郭军,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田茂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锜兴松诉被告郭军、田茂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锜兴松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锜兴松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锜兴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00元(已减半),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杨茂艳

二0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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