锜兴松诉郭军、田茂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锜兴松,福建省福清市人,现住遵义市。
被告郭军,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田茂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锜兴松诉被告郭军、田茂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锜兴松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锜兴松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锜兴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00元(已减半),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杨茂艳
二0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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