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冉俊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39XXXX。
住所地:遵义市香港路港澳广场。
法定代表人何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丹,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俊红,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冉俊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茂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杨茂艳
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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