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应志诉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35
原告周应志,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金仁,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应志诉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茂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应志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应志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准许原告周应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应志承担。

审判员  杨茂艳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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