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贵州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35
原告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47XXXX。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锦绣江南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荣昌,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龙波,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城上城10座5-4。

法定代表人王天芬,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茂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0.00元(已减半),由原告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杨茂艳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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