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长征电器防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贵州黔锦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长征电器防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95XXXX。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武汉路临538号。
法定代表人苏婕,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族刚,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锦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98XXXX。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帝标A栋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大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丹,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长征电器防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黔锦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茂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长征电器防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长征电器防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长征电器防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0.00元(已减半收取),依法免收2,000.00元,由原告遵义长征电器防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10.00元。
审判员 杨茂艳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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