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鸣凤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赵德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鸣凤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74XXXX。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白沙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黄邦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佑,男,苗族,贵州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赵德利,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鸣凤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德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茂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鸣凤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鸣凤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鸣凤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遵义鸣凤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杨茂艳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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