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宪平与沈志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魏宪平,男,汉族。
被告沈志强,男,汉族。
原告魏宪平与被告沈志强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宪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宪平承担。
审判员 王梓安
二O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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